陈增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5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之四||福州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陈增英于2004年购得一辆二手车。2013年7月,陈增英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按新车购置价缴纳保费。同年12月,陈增英之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经陈增英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修复车辆需支出69000多元。陈增英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71000多元。太平洋保险公司抗辩称车辆已使用近十年,出险时市场价值为31000元,陈增英主张的修复金额远超过车辆实际价值,该车没有修复必要,应推定全损,其只需赔偿车辆实际价值与施救费。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保险系不定值保险,根据保险法规定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案被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36000多元,远低于车辆拟修复费用,应推定全损。保险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理赔不当获利,投保人按新车购置价标准确定保险金额并支付保险费,只能获得不超过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保险保障。因此,保险公司应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向陈增英支付理赔款和施救费、鉴定费。但是,保险公司超额收取保险费而不当获利,实质上损害了投保人陈增英的合法权益,陈增英有权另行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综合评述】
本案系保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实践中,保险公司承保车损险时通常按高额的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并收取相应保费,而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仅按照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付,出现了“高保低赔”现象。本案明确了“高保低赔”案件的审理原则,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并退还超额收取的保费,对于规范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判决作出后引起新闻媒体广泛关注,保险行业协会亦开始调研处理“高保低赔”问题。
【专家点评】
本案是“高保低赔”典型案例。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仅按照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进行赔付。多年来,出现“高保低赔”主要源于2006年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2007年启用的现行商业车险条款。在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落后于修订后保险法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高保低赔”的纷争难以避免。本案从法理角度分析了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概念,系统阐述了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的联系和区别,指出“高保低赔”是不定值保险中的超额保险,不应适用定值保险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可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付,但保险人应当退还超过部分的保险费,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